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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党内法规体系中最高位阶、最具权威的指示器,《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总纲和各个分章中多次确认党的领导的地位与重要性。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中提出,健全党员权利保障制度,更好地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比例原则保证党组织行为和党员行为在方向上的正确性、广度上的节制性和强度上的适度性,具有指南针的效用。
其中,梅扬指出,比例原则之适用,是将目的之合法性视为当然前提而不加怀疑,目的正当性并不在比例原则的射程范围之内。比例原则在部门法领域的适用限度与强度等问题亟须理论界作出进一步回应。在管党治党的过程中,党必须使党员权利在党内得以有效保障。如上文所述,在公法之中,比例原则主要用于调整权力—权力权力—权利间的关系。例如,赵宏等学者即认为,比例原则是对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
第四,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通过审查行为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联程度,结合党员或党组织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综合确定,最终确保采取的行为合乎比例且能够实现双方利益的均衡。比例原则是集抽象性和具体性于一身的特殊的法律原则,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范进学等学者主张比例原则应升格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并就比例原则在宪法文本中的规范依据作出了阐释。比例原则应当作为党内法规体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存在,其适用能够优化党内法规制定权限配置,提升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加强党内法规实施,最终进一步推动党内法规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党内法规体系基于党的领导产生,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工具,对规范和调整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比例原则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适用拓展了自身的辐射范围,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同时也顺应了比例原则范式转型的趋向。基于党内法规鲜明的党性与政治性,在党内法规具备合法合规性的前提下,审查机关必须对党内法规文件开展合理性审查,这是备案审查工作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公平正义理念的尊重与维护。将比例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适用于党内法规体系之中,既是党内法规贯彻落实宪法原则和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党内法规实施宪法的有效方式之一。
例如,欧爱民从比例原则在党内法规领域的地位出发,将比例原则定性为党内法规的一般法治原则。一方面,在公开内容方面,党组织可通过比例原则进行公开手段与公开目的的关联程度和所涉各项利益大小程度的基础性判断。
作为党内法规规范的集合体,党内法规体系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效规范并限制权力的滥用,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比例原则可应用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之中,使党组织做实、做细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增强党内法规执行力,打通党内法规实施最后一公里。另一方面,在党内法规备案审查阶段,党组织可以将比例原则作为审查工具,对报备党内法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加以检视。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委可以在法定的时空范围内,利用比例原则筛选和锚定最佳制定方案,在满足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同时排除党内法规制定的恣意性,根据制定事项的重要性程度作出审慎衡量与决定。
历史的惨痛经验告诉我们,党内不应过分强调集中,还应注重民主。将比例原则确立为党内法规体系的基本原则有助于在党内法规体系中贯彻落实宪法为上的理念,增强宪法权威,同时也是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体系同国家法律体系的衔接与协调、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融贯统一的有效方式。以此为衡量标准,比例原则具备担当成为党内法规基本原则的特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时,必须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转化标准与执行尺度,在保障党组织和党员合法权益的同时达到执规执纪最佳效果,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效。
持有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若某项权利较之于另一项权利呈现出直接或间接的强势性和支配力,那么此种权利也是一种支配性的权力。吕品认为,比例原则是党规严于国法的践行原则。
基本原则是能够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原则,是全部法规范的精髓所在。比例原则与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要求一脉相承。
此外,从科层制的角度加以考量,不同级别的党员在事实上亦存在地位和资源优势上的差异,尤其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手中握有重要的公权力。但亦有反对者认为,部门法原则说过度拔高比例原则的地位,忽视了比例原则在不同部门法中的适用限度问题。(二)比例原则提升党内法规制定质量 党内法规制定活动主要经历编制规划与计划、起草、审批与发布三个阶段。《执行责任制规定》第15条对应当列入实施评估范围的党内法规作出了规定,并根据工作需要,区分进行专项评估和一揽子评估。在行政法领域,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该法并未就合理性审查作出明确规定,但以明显不当等规定为其适用留下了一定的空间。比例原则脱胎于限制公权力的思维土壤,具有规范限制公权力的天然功能,党内法规体系规制党的权力的内在目的指向为比例原则的适用提供有效凭据。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党内法规领域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原则,也是最能体现党内法规本质和特点的基本原则,党内法规在制定、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专家学者就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问题展开了新的探讨,逐步形成并分化为以下三种基本立场。
作为反对四阶论的学者之一,梅扬、蒋红珍主张维持传统三阶论的比例原则阶层构造模式。然而,与国家法律建设相比,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经验相对欠乏,制度建设尚不健全。
既要释放越往后越严的信号,也要注意把握执纪尺度,避免过罚失当。行政法原则说秉持保守立场,尊重比例原则的原旨,突出强调并注重发挥比例原则的独特优点与功效,在避免比例原则功能泛化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摘要:近年来,比例原则的阶层构造渐次完善,适用结构不断延展,已成为公法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并逐步彰显和确立自身在私法领域中的地位。只要法规范中包含了特定用词,比如相适应尽可能认为必要可接受性明显不当等,这些规范都可以成为比例原则的规范基础。进入 秦前红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党内法规体系 比例原则 。从目前来看,比例原则权利—权利的结构主要适用于民法领域之中,其能否在公法领域中得以广泛适用,仍有待理论界加以探讨和明确。
作为比例原则第一阶段的审查原则,目的正当性原则为比例原则的审查提供了基本前提,亦即,唯有首先肯认公权力行为目的正当合法,接下来的审查分析工作才有开展之必要。在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权力属于社会公权力。
为此,更需借鉴国法建设经验,利用比例原则对党内各项行为活动进行约束和指导。法的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非基本原则。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组织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强化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党内法规制定权限的划分与配置是党内权力结构配置的核心问题。
党组织之间的关系、党组织和党员之间的关系、党员与党员之间的关系是党务关系的核心内容。比例原则在国家法律领域具有广阔的适用前景,在党内法规领域亦具有极强的适用价值。因此,比例原则与党内法规制度背景具有深度契合性。在党内法规体系中,比例原则的释义学内涵应当调整为:其一,目的正当性原则是指党组织或党员所采取的行为目的必须有助于规范党组织权力运行、保障党员权利,实现党内意志的集中统一,最终助益于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水平的提升。
随着法治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现已逐步实现从行政法领域至整个公法领域的扩张,进而延展至刑法、民法等领域之中。来源:《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
(一)党内法规体系的内在目的指向:规制党的权力 在我国政党主治的背景之下,中国共产党的权力具有最高权威与最高作用力。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在目的指向、内在价值立场和外在表现形式皆体现出与比例原则的深度契合性。
诸多党内法规规范蕴蓄着比例原则的基本精神,为比例原则的正确适用提供了规范载体。在党政联合发文等情形下,党与国家机关之间更多地呈现为党在国家中的关系,党与国家机关共同管理国家公共事务,此时中国共产党的权力与国家公权力更为趋近。